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规范,旨在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透明化和规模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政府采购法适用于国家机关的采购和使用经费用于采购行为的机构和单位相关人员。
第二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招标、公开协商、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保障供应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公正竞争权。
第二章:采购程序
第三条:政府采购需经过采购计划、采购预公告、招标公告、评审定标、合同签订等程序。
第四条:政府采购涉及重要的国家利益和国计民生的采购项目,应当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五条:报名时,供应商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同时提供相应的业绩和能力证明。
第六条:资格审查应当严谨、公正进行,发现供应商不符合报名条件或者存在违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第四章:投标和评审定标
第七条:投标申请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标书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竞标要求先到先得或者以其他公正的方式确定。
第八条:评审定标过程应当公开、公正,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评审过程中不得泄露供应商的商业机密。
第五章:合同签订和履约管理
第九条:合同签订和履约管理应当注重效益优先和质量保障,合同履约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并做好相关记录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履行,不得进行超预算、超标准、收受回扣等行为。
第六章:违法和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或者刑事责任。
结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有效规范,保障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也推进了我国政府采购的专业化和规模化,有力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设。